法制教育专题--“以案说法”:法制案例分析(20) 作者:hxdy 发布时间:2010-5-5 来源: 点击次数:157次
为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干部、教师法制观念,共建和谐校园,保障学校健康、平安、持续发展。经学校研究,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活动,定期推荐法制《案例》,供老师们学习。通过 “以案说法”的形式,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治校、依法执教的能力和自觉性。
案例53】 学生考试失误,可否体罚警戒
【事故经过】
董某,女,系某林业局子弟学校学生。1999年6月18日,该学生数学测验考了92分,任课老师觉得她计算马虎丢了分数,要当众打她28下手板,让她吸取这个教训。学习成绩一向很好的董某不肯接受这个处罚,扭过身子,背对老师。这下可惹怒了老师,于是老师扬起教鞭照董某的头部打去,董某当即低下了头,又被打了一下,董某的身体便软软的滑倒在地上。老师上来拎起她,只见她鼻子和口角往外流血,老师感觉事情不妙,赶快送往职工医院。经检查为脑室出血,董某昏迷达五个月,在医生的精心治疗下病情有所好转,不幸的是,2000年2月23日上午,董某因旧病复发,颅内大量出血,抢救无效而死亡。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任课教师因觉得学生董某在数学测验中计算马虎丢了分数,便要体罚学生的行为是非法行为,由于学生不愿受处罚而躲避,任课老师扬起教鞭重击其头部导致脑出血,后又因脑出血而致其死亡。因此,老师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任课老师体罚学生的行为显属不当。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对此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学校和教职员工不能体罚学生。本案中任课老师体罚学生的作法是违法的,而且其体罚学生的理由更令人感到可笑,学生董某的测验已经考的够高,仅仅是在计算中出现了一点错误,便要求在班上同学面前打其手板28下以示警戒,相反对于那些考得更差的学生老师可能就熟视无睹,不去管他们了。老师的这种体罚学生的理由可真是别出心裁。不管是《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对老师的教育行为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老师为人师表,要关心、爱护学生,对学生的教育和保护要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要适应未成年身心发展的特点,然而现实中的许多老师总是喜欢采用一些暴力手段去对待学生,总希望用“压”的办法使学生进步,这在某种程度上或许有用,但这是以侵犯学生的权利为前提的,是违法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二、任课老师用教鞭连续两次敲击学生董某头部使董某最终因脑出血而死亡,教师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其构成包含着四个要件:其一,主体是自然人。其二,客体是他人的生命。在本案中,教师的行为致使学生董某脑出血,尽管开始在医生的精心治疗下有所好转,但是董某的死还是因脑出血而导致,这与老师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老师剥夺了学生的生命。其三,主观方面是过失的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况。在案中,教师是存在过失的。教师扬起手中的教鞭去打击董某的头部时,应当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能够产生的后果,因为脑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器官,一旦受到伤害则后果不堪设想,这是一个常识问题,所以一般情况不允许打击脑袋。然而,本案中的教师仅仅因为学生董某的躲避而使其发怒,不加思索的就扬鞭往董某头上打,显然是存在过失的。其四,客观方面表现为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在本案中,学生董某的死的确是由教师打击头部造成的,所以,在本案中教师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犯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此,有必要对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加以区别。二者区分的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无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于死亡的结果都是出于过失,但是故意伤害的行为人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既无伤害故意,也无杀人故意。在本案中教师是出于对自身“尊严”的维护,一时兴起实施体罚行为,并没有想故意去伤害董某,所以老师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适当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老师作为学校的成员明显存在错误,学校对此应给予一定的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老师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些费用包括董某在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丧葬费以及给予董某家长的适当的精神补偿。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